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城筑建材租赁站、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财保56号
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城筑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部新区棉纺厂内后门。
经营者:瞿显贵,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部新区棉纺厂内后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EK1304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苹苹,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罗庄市场A6-8。
法定代表人:杜清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214790271A。
被申请人:贵州习水莹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天生路天生花园。
法定代表人:霍刚。
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城筑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习水莹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桐梓县“梦里水乡”项目建设内的钢管9037根(25424.5米,10元/米,97.786吨)、扣件15620只(4元/只,19.525吨)、顶托1650根(10元/根,8.25吨),合计价值为324420元(详见清单);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贵州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3000467202100000490,保险金额:人民币32442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城筑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习水莹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县“梦里水乡”项目建设内的钢管9037根、扣件15620只、顶托1650根(详见清单)。
扣押期限为一年。
(具体保全内容以执行结案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2142元由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城筑建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道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