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2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罗庄市场A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214790271A。
法定代表人:杜清忠。
被执行人:雷文俊,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申请人***依据(2020)黔0303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雷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进行惩戒,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883.43元,扣划后发放给申请人。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渝CXXX**号大众牌小车,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三、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已向桐梓县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扣划、冻结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执1099号案件中应得文书款42万元(大写:肆拾贰万元)至我院(2020)黔0303执2977号案件一案一账户。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占阳
审判员 吴 昊
审判员 汪明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