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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技(湖北)有限公司与***闪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5170号
原告:洲明***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研发项目****办公1-10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62336411Y。
法定代表人:许华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闪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桥梅花苑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4179893。
法定代表人:周迪。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洲明***技(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闪亮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洲明***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洲明***技(湖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洲明***技(湖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洲明***技(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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