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执保4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铁军,福建松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新,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亚香,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申请人: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凤山社区凤山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69285244M。
法定代表人:黄亚香,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东15号7号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15526836X2。
法定代表人:黄亚香。
被申请人: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257号10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99604H。
法定代表人:张玉辉。
原告***与被告黄亚香、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闽0205民初249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亚香、厦门市翼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厦门俊琪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20000元的财产。2020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信银行厦门九龙城支行账户(账号81×××74)、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账户(账号:12×××47)、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湖里高新支行账户(账号:35×××66_1);2020年8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权证号:闽[2018]厦门市不动产第00682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信银行厦门九龙城支行账户(账号81×××74)、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账户(账号:12×××47)、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湖里高新支行账户(账号:35×××66_1)的诉讼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权证号:闽[2018]厦门市不动产第0068222号)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志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 溢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