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特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民终1463号
上诉人厦门特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特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五华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特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伦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已经被签约时间在后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及其附件2《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法院管辖条款所取代,该仲裁条款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双方最终约定施工合同相关纠纷由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仲裁协议无效。
五华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特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特伦公司与五华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0月25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仲裁申请人五华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特伦公司、仲裁被申请人厦门鑫神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鑫神龙公司)因《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引起的纠纷仲裁案。特伦公司、鑫神龙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3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2018年11月17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厦仲文字20180844-4号决定书,决定驳回仲裁被申请人特伦公司、鑫神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3月24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厦仲裁字20180844号裁决。 2020年4月7日,特伦公司以仲裁协议无效等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厦仲裁字20180844号仲裁裁决,案号为(2020)闽02民特100号。2020年6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闽02民特10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特伦公司的申请。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该裁定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就特伦公司、鑫神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厦仲文字20180844-4号决定书,认为签订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二》明确写明“乙方有权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用括号方式注明“原约定法院管辖变更为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构成对签订时间在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一》的变更,因此厦门仲裁委员会就厦仲裁字20180844号案享有管辖权。厦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之该决定分析认定有理有据。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1.特伦公司在本案中申请确认无效的仲裁协议就是其已在另案中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已经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文字20180844-4号决定书驳回的同一份合同中的相同仲裁条款;2.特伦公司申请撤销厦仲裁字20180844号仲裁裁决案中,该院已作出(2020)闽02民特100号民事裁定,确认厦门仲裁委员会就特伦公司、鑫神龙生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厦仲文字20180844-4号决定书有理有据,案涉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综上,特伦公司虽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XA20191321号案件增加仲裁反请求为其再行申请确认案涉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但其申请在本质上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裁判结果相冲突,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伦公司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据此裁定:驳回特伦公司的申请。
本案二审过程中,特伦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及延期举证,请求调查五华公司的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情况、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在职员工信息及注册建造师信息。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特伦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审理无关,对其调查令及延期举证的申请,不予准许。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特伦公司已就案涉仲裁条款在另案中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被厦门仲裁委员会决定驳回。在厦门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后,特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该院已作出(2020)闽02民特100号民事裁定,驳回其申请,并确认案涉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现特伦公司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XA20191321号案件增加仲裁反请求为由,再行申请确认案涉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其诉求与一审法院在先裁判结果相冲突,一审据此裁定驳回其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特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蔚 审 判 员  谢德森 审 判 员  陈顺利
法官助理  郭韶旻 书 记 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