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21执288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厦门焰豪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晟贸易有限公司、王锦泉、康忠民、康玉琴、李淑云、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521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629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康忠民、李淑云、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03593.77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李淑云名下的闽D×××××与闽D×××××机动车两部(未实际扣押到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分期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同意其分期履行,截止至2020年10月20日已还款400000元。本院已向其余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清楚本案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许一鸣
审判员 张 龙
书记员 陈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