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05执恢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257号10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99604H。
法定代表人:张玉辉。
被执行人: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洪塘东15号7号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15526836X2。
法定代表人:黄亚香。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205民初28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工程款12015372.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15372.04元为基数,按15.4%自2021年7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保全费5000元等共暂计12729679.5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80130元、受理费4728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平台及厦门二期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且被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坐落海沧区洪塘东15号3号厂房、4号厂房、5号厂房、7号办公楼和“俊琪纸箱包装厂二期”(在建工程,已停工)共同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债务1.15亿元,“俊琪纸箱包装厂增资扩产项目”(在建工程,已停工)设定抵押担保债权3000万元,上述不动产现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四、被执行人另涉逾百起被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本案现执行到位0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2年5月15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靖峰
审 判 员 方 珺
审 判 员 陈军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 林 晶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