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区康乐路西段好安居广场1号楼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414991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005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霍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