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区康乐路西段好安居广场1号楼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414991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西农大职工,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XXX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0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6700元,扣留被执行人***在***范区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的收入,因该收入暂无法提取,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3执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霍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