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特40号
申请人: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N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6月22日生,住杨凌示范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书,称其与被申请人达成了新的仲裁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定前,请求撤回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瑶
人 民 陪 审 员 胡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房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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