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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特40号   申请人: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N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6月22日生,住杨凌示范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书,称其与被申请人达成了新的仲裁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定前,请求撤回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瑶    人 民 陪 审 员      胡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房  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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