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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1686号   原告: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41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 原告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8809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工费8100元;3、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费用期间的利息1374.88元(以9619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退还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共计1374.8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5月,其与被告双方就被告位于铜川市耀州区、宜君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项目提供外协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其对被告的该项目进行第三次国土调查外业举证,双方约定服务工作单价为40元/图斑。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外业举证工作,工作量共计7118个图斑,合计服务金额为284720元,产生工人费用8100元,上述费用共计292820元。截止2020年12月29日,被告共向其支付服务费用196630元,仍有88090元服务费及8100元人工费未支付,被告行为构成违约,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铜川市耀州区宜君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项目外协服务合同(外业举证)”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合同中的甲方为被告***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合同,双方约定了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被告双方应就本案进行仲裁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9.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苏  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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