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再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红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秋霞,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福水,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方庆,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侯攀荣,经理。
以上四被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伟,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椿峰,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福清,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广,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静,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再审申请人山东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福清、吕静、**、唐福水、李方庆、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01民终5379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鲁民申143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称其已与唐福清达成和解协议且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福水、李方庆、吕静均无异议,故其请求撤回对(2019)鲁0102民初8845号案件中其对原告山东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福清、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福水、李方庆、吕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一审起诉,唐福清、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福水、李方庆、吕静均无异议,山东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山东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20)鲁01民终5379号民事判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20)鲁01民终5379号民事判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370元,减半收取546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70元,减半收取54685元,由山东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洁华
审判员  蔚大鹏
审判员  秦光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