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2133号
原告: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侯攀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文,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君,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淑惠,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本院通知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补交案件受理费,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修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天女
书 记 员 黄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