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内蒙古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39号

申请人:内蒙古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区吉兰太街以北惠泽山庄9号楼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黄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洪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区蒙原尚品一都2幢9号商铺。

负责人:刘宏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1民初48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账户存款717467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