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财保26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60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天心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8454X9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001号华商传媒文化中心2号楼902-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4年12月26日,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span><aname="Label_msg_317"><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XX公路XX线</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G</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65</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陕西境</span><aname="Label_msg_314"><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XX公路XX房</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建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第FJ-2合同段),约定由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XX公路XX房建工程第FJ-2合同段工程。2014年12月27日,***与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协调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对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XX公路XX房建工程第FJ-2合同段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7年12月13日验收竣工。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8423373.19元,截止2022年12月12日,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息共计9774550.67元。现被申请人未按时还款付息,申请人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2021)陕063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7970510.66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1737033901870052684)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2021)陕063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7970510.66元。
冻结期限: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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