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5民初11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6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勉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