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1135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后围寨。
法定代表人:原金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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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左 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