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582号 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光德路8号FIB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