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6359号
原告: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余绍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家颍,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根、苏家颍,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1年1月18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21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30日,试用期从2021年1月18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三、是否交付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称被告已经签收劳动合同,为此提交了《入职培训确认表》,该表载显: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计生协议签收登记表,被告在“劳动合同、计生协议乙方签收”处签名,日期为2021.2.10。
被告答辩及证据:被告对《入职培训确认表》无异议,但称当时入职时被告一直催促其签名,其没有仔细看内容,其他员工都没拿到劳动合同,为此提交了其他员工通讯录。
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主张被告已经签收劳动合同,有《入职培训确认表》上被告的签收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其未拿到劳动合同,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原告主张,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无需向被告交付劳动合同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四、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物业管理员。
五、工作时间:每周五天,每日早上8:30-12:00,下午14:00-18:00,需考勤,被告工作至2021年3月5日。
六、工资数额及工资构成:约定试用期工资每月30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3200元,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实际发放工资情况:1月份1572元,2月份及3月份工资减去工衣费用为3271.13元,2月份工资标准为3300元。
七、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及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认为被告工作怠慢、服务意识和责任心欠缺,学习能力差,不能达到物业管理员岗位的要求,故决定提前解除试用关系,并于2021年3月18日向原告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对此也是同意的,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此提交了:1.《招聘简介》,载显:管理员岗位要求形象好、服务意识强,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服从工作安排;2.《金升大厦管理处物业管理员应聘应知》,载显:2、入职试用2个月后经员工本人申请及公司考核并批准后可转正,领取转正工资,如入职二个月后不被批准转正,则终止试用关系;3.原告员工畅春玲出具的《事情经过说明》,主要内容为2021年1月22日被告在工作中不小心遗失了信件的经过;上述证据拟证明被告在试用期的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并不符合原告关于物业管理员岗位的要求。
被告抗辩及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1不认可,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确认,并称当时确实遗失了一封信,之后畅春玲告知其要小心点,之后就没有人再过问了。被告提交短信记录、纳尔科公司离职证明及调薪报告、转账记录,拟证明是原告上一份工作成绩优秀,原告不按时发放工资,并且是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主张是因被告不符合岗位要求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原告提交的《事情经过说明》仅能证明曾经发生的事情,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此次事件对被告作出了何种处理,另外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被告试用期工作情况进行过客观考评,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
七、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3月23日。
八、仲裁请求:一、请求原告支付被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7日的工资4482.80元;二、请求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三、请求原告支付被告入职体检费168元;四、请求原告支付被告领取工衣的摊分费用350元;五、请求原告返回劳动合同一份予被告;六、请求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一份予被告。
九、仲裁结果:2021年5月6日,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荔劳人仲案(2021)5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000元;二、原告向被告交付一份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三、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离职证明;四、驳回被告其余的仲裁请求。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被告均未对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离职证明提起诉讼,视为对该项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000元;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交付一份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000元;
二、原告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出具一份离职证明;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申婷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龙滋霖
书 记 员 曾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