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4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
法定代表人:余绍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开玫,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000元;二、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出具一份离职证明;三、驳回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用人单位的人事自主权应当得到尊重。二、***的录用条件过于抽象,无法进行客观绩效考核。三、双方关于“入职二个月后不被批准转正,则终止试用关系”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四、从涉案劳动合同的解除过程来看,双方并无争议。综上,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审理期间,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员工试用期工作评价表》,拟证实***不符合转正条件。***质证认为:对真实性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员工试用期工作评价表》拟证实***不符合转正条件,但该份证据并非新发生或新发现的证据,在仲裁时就可提交。且按照该表的备注内容,此表附《员工试用期工作自评表》由部门加署意见后交公司,但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附《员工试用期工作自评表》,只有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单方意见,***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证实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合法,故其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玮瑶
书 记 员 成汶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