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2891号
原告: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余绍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开玫,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家颍,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李锦(曾用名炳林),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李垚民,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锦、李垚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燕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丹
方秀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