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709号 原告: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商业广场南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肖**。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71124001X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女,196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