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5056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89938046A,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商业广场南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