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西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旺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西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旺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古塔东街90号。
法定代表人:韩宝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西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冯非,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馨蕊,女,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旺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西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奥电梯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王馨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4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旺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明显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公司为王馨蕊开具房票的行为仅是为履行其公司与西奥电梯公司以房抵账的约定,其公司与王馨蕊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是西奥电梯公司与王馨蕊签订,购房款也是西奥电梯公司所收,王馨蕊只能向西奥电梯公司主张权利,无权向其公司主张权利。二审判决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扩大过错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法律错误。其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不存在过错,西奥电梯公司收取房款后又反悔,不要抵账房,又向其公司主张电梯款。王馨蕊曾明确表示不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协议,要求孙景荣赔偿其损失。王馨蕊所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是不能从西奥电梯公司及时取得应返还的房款而产生,其公司没有返还房款义务,故不存在过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旺泰公司认可将案涉房屋抵账给西奥电梯公司,西奥电梯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馨蕊后,旺泰公司为王馨蕊出具房票,确认西奥电梯公司的出售行为,王馨蕊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确信旺泰公司同意出售案涉房屋。旺泰公司主张其公司不履行出售房屋义务系西奥电梯公司和王馨蕊的行为所致,但未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旺泰公司出具房票后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王馨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令其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高永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旺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延泽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李伟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文文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