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8993号
原告:**农业开发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E8G2U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3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04189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农业开发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农业开发廊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农业开发廊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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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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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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