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3736号之一
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594944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3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04189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河北融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A2-2-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DK8LH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融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涞水永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义安镇西义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MA07THW36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融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涞水永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融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涞水永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561.9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融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涞水永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561.9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1267.81元,由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