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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与涞水永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23736号之二 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594944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3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04189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河北融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A2-2-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DK8LH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融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涞水永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义安镇西义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MA07THW36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融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涞水永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