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560号
原告:唐山市辰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东燕东商贸城B座7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MAOF8U8C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 号- 3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 204189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唐山市辰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3月28日,原告唐山市辰际商贸有限公司以涉诉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辰际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辰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田学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