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与北京万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5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3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万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5号楼-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万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4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