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3415号
申请人: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西堡镇东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595011023X。
法定代表人:安新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被申请人: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3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04189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为511380.2元。上述财产保全事项,申请人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顺鑫绿洲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总计限额为为511380.2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申请费3077元,由申请人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