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兴光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兴光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市煤气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4民初975号

原告:株洲兴光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街道办事处北部经济开发公司桐子坡。

法定代表人:范登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微利,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煤气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

法定代表人:文三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指挥部,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209号。

负责人:邓元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行昌,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系该指挥部工作人员。

原告株洲兴光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煤气公司、第三人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指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株洲兴光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兴光石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煤气公司、第三人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指挥部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兴光石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计1976元,由原告株洲兴光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霆霆

书记员谭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