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湘01民终7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五一大道249号湘域中央花苑2号栋1405、1406房。
负责人:唐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健雄,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佩,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眉影,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街道平安街35号房。
负责人:李刚,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一致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17日已协商一致解除。
二、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等共计120000元(拾贰万元,全部尚未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银行账号:6236682920005839772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木莲东路支行。
三、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双方均认可:双方之间除上述第二项权利义务以外,不再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均不能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放弃对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张权利;
五、一审法院已免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
六、双方一致同意将本调解协议交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效力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不写案件事实,文书不予上网。
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徐琳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曾锦
书记员黄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