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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300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安置四区2-13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69145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