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7676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安置四区2-13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69145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与被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