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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7676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安置四区2-13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69145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与被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