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3001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安置四区2-13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69145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