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投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环投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888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环投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资阳路28号二楼(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郭生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庆,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9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静,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环投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环投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