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91民催14号 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涌,董事长。 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20005326957342、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建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24日、收款人为河南省鸿岩特种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月2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账务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