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91民催14号
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涌,董事长。
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20005326957342、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建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24日、收款人为河南省鸿岩特种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月2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账务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