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602民催48号
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万涌。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福莱斯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麻纺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8233792、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票据载明的到期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浙0602民催48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福莱斯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麻纺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8233792、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浙0602民催4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票据载明的到期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电话:0575-8919****
邮寄样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邮政编码:312000
来款方式:邮政储蓄汇款金额:300元
汇款时间:2017年12月18日汇款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