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603民催44号
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2016K。
法定代表人:万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100005127082995,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6日,出票人为绍兴家乐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支行,收款人为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天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6日,持票人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浙0603民催44号
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丧失的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3100005127082995,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6日,出票人为绍兴家乐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支行,收款人为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天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6日,持票人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100005127082995,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6日,出票人为绍兴家乐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支行,收款人为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天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6日,持票人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