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603民催44号 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62016K。 法定代表人:万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100005127082995,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6日,出票人为绍兴家乐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支行,收款人为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天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6日,持票人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浙0603民催44号 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丧失的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3100005127082995,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6日,出票人为绍兴家乐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支行,收款人为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天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6日,持票人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100005127082995,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6日,出票人为绍兴家乐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支行,收款人为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天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6日,持票人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