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铁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呼伦贝尔铁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724执异14号
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铁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鑫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呼伦贝尔铁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对执行呼伦贝尔铁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名下的冻结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经过法院审理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件,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本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已经判决铁鑫公司应当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异议人铁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铁鑫公司具有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因此异议人中止执行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铁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鑫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于2020年3月26日判决:被告呼伦贝尔铁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3,397.60元,并支付利息(以173,397.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铁鑫公司不服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20年6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异议人呼伦贝尔铁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红 梅 审判员 呼思丽 审判员 丽 娜
书记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