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856号
原告:淄博煜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寨子村村委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916074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恒远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富华东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2282511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煜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恒远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煜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煜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煜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淄博煜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