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6民初1883号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体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6727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省**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号君嘉广场**号楼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宁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二局集体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二局集体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二局集体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铁十二局集体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