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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6民初1883号之一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672797,住所地:长沙市天心***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39946712XA,住,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和平门上下楼/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17元,减半收取计11009元,由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