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6民初1883号之一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672797,住所地:长沙市天心***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39946712XA,住,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和平门上下楼/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17元,减半收取计11009元,由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