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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某某、宁夏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423民初411号 原告: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2。 原告启某某与被告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2025年3月20日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启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