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桂茗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海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3民初702号之二
原告:福海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林业村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刚,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海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福海镇十三区团结北路西侧建筑公司综合楼幢号45-D05号门面。
负责人:付建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福海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新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福海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海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依法减半收取2975元,退还原告福海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张旻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