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476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江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