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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476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江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