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40号之二
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西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72816202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4016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