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4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西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72816202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4016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皖1103民初3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