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40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西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72816202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4016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资产。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