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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0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声文,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人员。 原审被告: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行政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常声文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声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元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