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0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声文,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人员。
原审被告: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行政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常声文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声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元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